
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案》(环办水体〔2016〕99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调整。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通过禁养区划定,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4、《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5、《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6、《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
三、划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