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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20-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6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单位:
《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服务业领域良性、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先导,集中财力办大事,通过清理整合现有服务业领域相关政策,努力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按照中央及省、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除房地产业、电商以外的第三产业企业或个人。其他产业若有涉及,按本《意见》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小升规”和新增进入统计“一套表”的企业,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其企业统计填报人员,填报数据及时准确的,再给予最多连续三年、每年3000元的补贴(每企限1人)。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上”标准2倍以上,且年度有增长的,根据其增长比例,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
3.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商贸业多元发展
4.鼓励扩大进出口。对自营出口企业,根据其自营出口的海关实绩,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自营进口国外先进设备的,以海关核定进口到岸价格为依据,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每万美元再奖励1000元。
5.支持贸易公平。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等应对工作,经确认后,按其应诉费的5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不超过20万元;县内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的,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政府联保方案(简易)的企业,由政府统筹支付保险费用;非“政府联保”方案内的企业,按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招引外资。对外资引进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国企人员),按“双招双引”工作的十条举措给予3‰—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7.支持开拓市场。经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按境内、外展会展(摊)位费的60%、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企业自购广交会摊位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三)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8.鼓励科技服务创新。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县级立项的科技项目补助,鼓励支持规上企业(农业企业不限)上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或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经费,用于政府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单家企业或个人年度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
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入选国家、省级的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及保护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验收(鉴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成功通过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所发生的认证费、注册费,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10.鼓励自主创造创新。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为企业的,按每件2.2万元和0.3万元给予奖励;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每件1.2万元和0.1万元给予奖励。对通过PCT途径成功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按照上级财政补助的金额进行1:1配套奖励,授权后按国内标准的200%补助。
(四)支持文广旅体业发展
11.推动文旅体品牌创建。支持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级民宿、体育示范项目、文化示范品牌(基地)、文创商品等开展等级评定和荣誉品牌创建,成功获评国家级、省级品牌的,按不同档次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开展文旅体与农业、工业、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融合品牌的,按不同档次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补助。上述补助分三年进行兑现。
12.提升文旅体人气集聚。对旅行社按要求组团来常山游览的,给予最高55元/人次的奖励;对签约来常山开展大型文旅体活动的,每次活动给予组织方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在县内免费开放的文博、运动等场馆,按年度给予单个场馆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赏石小镇范围内指定景区(点)免费承接游客的,按实际免费接待人数,对景区(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专项补助。
13.支持石文化产业发展。对石博园范围内的石文化企业,按企业实缴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予以补助;经县服务业发展中心认可,石博园之外的石文化企业减半享受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