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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20-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4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单位:
《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面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智慧产业,大力鼓励数字产业化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产业发展新优势,树立数字经济强县和全市示范引领标杆,打造常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特制定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常山县域内注册设立、查账征收且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二、鼓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由我县数字经济企业组建或牵头组建的国家级数字经济类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针对本地企业个性化定制开发应用并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二)鼓励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对在常山县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和数据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或集成CMMI)五级、四级、三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平台。对县内数字经济产业园,园内企业年度实缴各种税收总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实缴各项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的90%、95%和100%予以奖励;年度实缴税收总计未达到500万元的,不予奖励。产业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直接按100%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产业基地、创业创新基地等类似荣誉的,分别给予基地运营机构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探索数据开放机制,依法合规推动经脱敏后的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等资源向在常山注册并正常运营的数字经济企业开放,促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标准研制测试等。优先推荐本地数字经济企业参与公共财政投资的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领域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