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财办建〔2019〕69号)、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9〕84号)和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0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25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0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建设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不含宁波)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符合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农产品供应链企业
1.订单农业主体。签订长期(2年以上)农产品采购协议,发展订单农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产销一体主体。通过建立自有、合作生产基地等方式,向生产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直接设立销售门店或在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设立销售专档、专柜、专区等各种方式,向销售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股权投资合作主体。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形成产销优势互补、风险利益共担共享的股权投资合作企业。
(三)农产品供应链发展模式清晰、链路完整,且规模较大或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
(四)通过项目实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显著。
(五)企业资金状况良好,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二、支持方向
(一)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鲜活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鼓励建设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提高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二)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
(三)供应链末端销售网络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完善末端销售网络,发展联合采购、统仓统配等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升便民惠民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