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简称“生产补贴”),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的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专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资金。
二、补贴对象
第三条 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对象,是指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船所有权人(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转为过洋性渔船或远洋渔船,领取远洋渔业油价补贴的不再享受国内捕捞渔船生产成本补贴。
第四条 补贴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海洋捕捞渔船要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9〕15号)以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内陆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海渔政〔2009〕38号)实行总量控制,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渔民(渔业企业)在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范围内(以下简称“养殖证”,养殖证必须符合农业部公告1408号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四)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不予补贴。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五)自2020年起,从事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的渔船,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第五条 浙江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2015年—2019年生产成本补贴标准的核定,国内捕捞渔船以2014年度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核认定的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油补数据库为依据,分档核定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指《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载明的船长、双控功率、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为准。
第七条 凡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建造和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其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应当重新测算,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实际补贴金额。具体测算方法另发。
第八条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生产成本补贴标准实行逐年递减,对递减后的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标准。各档渔船分年度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1。
第九条 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主要按船长分档核定补贴标准,不再按作业类型分类核算补贴标准,也不实行补贴标准逐年递减。
第十条 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档功率下限的,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核定补贴标准。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按低档次船长核定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养殖机动渔船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分档核定补贴标准,设定单位养殖面积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上限和单船最高补贴功率上限。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大中型海洋渔船应按其实际作业时间据实发放,小型海洋渔船和内陆渔船据实按月发放。
四、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每年2月1日开始,凡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填写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6),内容包括渔船信息、渔船所有人信息、养殖证信息、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严禁申请人有证无船、一证多船申请生产补贴资金。
凡渔船、渔船所有人、养殖证等信息有变更的还需填写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变更表,变更表内容格式与申请表相同。
第十四条 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买卖的,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年末内办结的由买入方申请、未办结的由原渔船所有人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申请表(包括变更表),经村(社、公司)、乡镇(街道)审查并签字盖章。村(社、公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渔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渔船、证书(证件)、生产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特别要加强对报废、拆解、灭失或新建渔船、改造渔船以及是否有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在浙江省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管理系统上进行录入、审核、汇总、测算补贴资金,并对补贴对象的申请资格、生产情况、补贴标准在村、乡镇、县渔业办事中心等公共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审核。
五、资金发放及总结上报
第十八条 经公示后,无异的可以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由市、县(市、区)渔业部门编制生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将生产补贴资金划入享受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渔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0月底前将渔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录入的《浙江省××县(市、区)××年度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7)、《浙江省××县(市、区)××年度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发放船名册表》(附件8)、《浙江省××县(市、区)××年度养殖机动渔船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发放船名册表》(附件9),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
六、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生产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生产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生产补贴资金;不得在生产补贴资金发放中将各类收费在补贴资金中直接抵扣;不得变相“搭车”收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对补贴对象取消或扣减生产补贴。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或扣减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生产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生产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涉及渔业油价补贴发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