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SD01-2016-0018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9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淘汰石灰钢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常山县淘汰石灰钢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常山县淘汰石灰钢窑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等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推进“蓝天三衢”生态治理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快钙产业综合整治转型提升的实施意见》(常委办〔2016〕1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未列入《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淘汰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37号)淘汰范围的石灰钢窑,2016年12月31日前,予以全部淘汰。
三、淘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GB16297-1996);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4.《关于加快钙产业综合整治转型提升的实施意见方案》(常委办〔2016〕13号)。
四、工作步骤
(一) 2016年10月底前,辉埠镇列出全县石灰钢窑淘汰计划表并向社会公布。
(二) 2016年11月10日前,所有石灰钢窑企业必须自行向辉埠镇申报淘汰计划,并作出书面关停承诺。未作承诺的企业,予以直接关停淘汰。
(三) 2016年12月底前,所有石灰钢窑必须全部关停。关停时间到期时,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石灰石原料、银行停止贷款等措施,以确保按计划顺利完成淘汰目标。
五、政策措施
(一) 在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企业整治(常政办发〔2013〕137号)基础上对钢窑进行整治,根据钢窑内空直径(以下简称内径)进行奖励,内径4米及以下奖励40万元/座,内径每增加1米再奖励10万元/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