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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0-2015-0005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5〕9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优化电商发展环境,加快县域互联网全领域全产业链融合,根据省、市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创业园(简称电商园,下同)。对于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得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实际运营1年以上,园区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电商基础设施配套及功能业态基本完善且整体使用率达到60%以上的电商园,经常山县电子商务产业推进工作小组认定(简称经认定,下同),另给予园区建设运营主体软硬件设备等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下同)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招商政策的除外)。
2.鼓励盘活社会闲置资产创办电商园。对盘活社会闲置资产创办,得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实际运营1年以上,园区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整体租赁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且租赁面积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电商园,经认定,三年内每年给予投资运营主体40元/m2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内)。按园区内年度入园网商数及网络零售额总额,设立园区首次入园网商20家且年网络零售总额1亿元以上、30家且1.5亿元以上、40家且2亿元以上三档奖励机制,经认定,分别给予电商园运营主体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若获奖园区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励差额。对引进获国家、省级表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家、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对入驻园区,年网络零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1%的运营费用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5.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对入驻的美工摄影、文案设计、信用认证、创业服务、技术服务等为电商配套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申请补助时已连续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家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
6.鼓励建设运营淘宝常山馆。经认定,按其软硬件设备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对年网络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每年增长30%以上的常山特色馆,3年内每年再给予20万元的推广费补助。
7.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展。对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电子商务购物平台,纳入省级商务部门统计序列,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培育电商主体发展
8.鼓励县域全民参与电子商务。对在知名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天猫、淘宝)进行实名注册且认证在常山(注册IP、发货地址在常山县境内),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底(申报期上一年12月31日)仍在运营的网商,经认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对达到皇冠级以上的网店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网上创业补助;对实名注册认证在常山,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网络零售额50万元以上的网商,经认定,再按每家1万元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9.鼓励县域企业参与全网销售。对本县企业(含各类合作组织,下同)在知名平台创办“天猫”旗舰店、专卖店(含专营店),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每个店铺每年分别补助5万元、2万元,最多补助三年;对本县企业开通阿里国际站、速卖通、亚马逊等知名对外营销平台,进行宣传销售,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鼓励企业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对加入大宗商品交易所且运营时间超过一年的,从第二年起,给予每个企业每年5万元的补助,最多补助三年。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