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政府:
HCSD00—2014—0001至HCSD00—2014—0007
1、 常政发[2014]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2、 常政发[2014]1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3、 常政发[2014]24号 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4、 常政发[2014]40号 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5、 常政发[2014]4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服务业项目工作的若干意见
6、 常政发[2014]51号 关于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7、 常政发[2014]52号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HCSD- HCSD00—2014—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切实有效地解决工业用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全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工业用地批而未供问题
(一)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每年要做好工业用地定期或不定期核实工作,对本辖区内工业用地进行逐宗清理。
(二)对征转用已批的土地,要抓紧做好土地房屋征迁等政策处理工作,确保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纠纷,同时做好“三通一平”等配套建设,确保净地出让。
(三)对具备供地条件予以出让的土地,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要做到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土地,确保落地项目按期开工。各管理机构、单位要督促受让方严格依法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
对擅自改变修建性详细规划而实施建设的企业,不再受理验收申请。
二、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工业用地供而未用问题
(一)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督促企业退出已供未用土地、闲置土地。
(二)企业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严格执行,并由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责令土地使用权人书面承诺在延期内完成履约;未动工开发满二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涉及土地闲置的企业,须按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涉及无偿收回的,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
三、优化政策,切实解决工业用地用而不全问题
(一)允许企业在建设期内(含延长期)分割利用、盘活闲置低效土地。
(二)工业企业用地容积率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低效土地),且需继续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作出书面履约承诺,同时放弃一切追溯权,由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延长一年的建设期限。
延长期内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且宗地面积15亩以上可以分割的,其分割部分达到容积率约定的可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其余部分土地,企业可申请退出或自主招商。
(三)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土地的综合效能、公共利益等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可以对闲置(未达二年)、低效土地予以收购。
收购土地按原实际支付出让价款,扣除所有的优惠价款及已使用年限价款,涉及闲置费的也应予以扣除。
(四)收购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在建工程,按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确定的价款且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五)被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所拖欠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应予缴纳和追缴。原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处理、自行承担。政府保留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清偿涉及土地使用权债务的权利。
四、创新办法,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一)对涉及被收回、收购土地的企业,县政府按其收回、收购款额补助其两年的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本项政策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鼓励企业自主招商。闲置低效土地的企业通过招商盘活土地的,应退回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部分。企业新上项目须通过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的审核。同时,重新设定两年以内的项目建设期限,由企业书面承诺按时完成履约。属于“一事一议”企业本项政策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闲置低效土地的企业既不招商又不实施建设的,土地使用证到期后一律不予延期。
(三)为便利企业融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出让宗地面积15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发证。用地面积50 亩以上的可分三宗。
宗地分割应征得县规划中心、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的同意。
(四)对因选址变化、规划调整等造成“指标闲置”的,应釆取措施予以盘活。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由县政府办牵头,成立由发改、经信(项目预审办、项目验收办)、国土、财政、地税、住建、规划、金融办和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要强化服务、注重效益,共同做好我县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县经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预审,严格把关项目准入;牵头组织项目履约验收,把好项目验收关。
(二)县住建、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开工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办公生活用地等规划指标,严把规划验收关。
(三)县财政、地税部门负责土地使用税征缴核实工作。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用地面积、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使用年限,做好土地收回工作。
(五)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企业作出书面承诺,限期开、竣工,限期生产,严格履约管理,做好土地及其建筑物等收购、收回、管理工作。
(六)县金融办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六、本意见中的闲置土地(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低效利用土地(不属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的建设用地。
七、对2014年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落地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入园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八、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政策。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
HCSD- HCSD00—2014—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1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含构筑物,下同)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征迁程序和政策指导工作,县统征办承担日常具体工作。项目业主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为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应当做好相关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及政策处理工作。财政、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二、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按照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外分别制定。
三、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为:东至老常辉线、城东新区规划中纬二路、经十二、经十五路;南至320国道;西至205国道;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以下简称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1、依据《关于印发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2〕74号)及本文有关规定执行。
2、区内对选择产权置换、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不可交易性,及是否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等因素。
3、区内对建筑占地以外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的确定,以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和供地批准文件为准。
五、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红线范围以外(以下简称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征收住宅用房以户为单位,以迁建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有条件的乡镇集镇、工业园区也可实行产权置换;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征收非住宅用房的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二)住宅用房征收与补偿安置规定:
1、迁建安置补偿规定
(1)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具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行政村的常住户口,且每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起未析产分户的除外)。
(2)被征收人一户多宅(国有出让土地除外),且全部在征收范围内的,按一户迁建安置。
(3)被征收人有二个(含)以上子女、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可计入户数安置。
(4)迁建安置用房建设用地标准(建筑占地,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以户结合安置人口计。其标准为:每户1人的45平方米以内;2—3人的95平方米以内;每户4—5人的115平方米以内;每户6人以上的140平方米以内。
(5)安置人口按照被征收人在册农业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①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6)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户籍,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①已合法登记的配偶系农业户口的;
②配偶为非农业户口但未享受单位政策性房改或房贴的;
③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④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⑤原户籍在本村的服刑或劳教人员。
(7)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原在本村虽有户籍,但已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在编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8)迁建安置用地土地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原则上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条件成熟的也可为国有划拨土地),且具备基本建房条件。
(9)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迁建用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大于部分的面积由征迁实施单位按照同区片耕地征收标准的6倍(含)以内进行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迁建用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小于部分的面积由被征迁人按照同区片耕地征收标准的6倍(含)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补交。不在同一区片的土地,分别按所在片区的耕地征收标准结算差价。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合法使用(证载)的建设用地按照同区片耕地征收标准的3倍予以补偿。
(10)被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金额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同类结构房屋重置价格、结构完整性、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饰装潢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2、 货币安置补偿规定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地上房屋补偿金额和房屋建筑占地、合法使用建设用地补偿金额组成。
被征收的地上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参照国有土地同类结构房屋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性、建筑面积、成新率、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建筑占地补偿金额按照同区片耕地征收标准6倍(含)予以补偿,房屋建筑占地以外合法使用(证载)的建设用地按照同区片耕地征收标准3倍予以补偿。
(2)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3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县范围内购置商品房的,免交与被征收房屋等价部分的契税。
(3)对符合迁建安置条件而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并签订放弃永久性建房协议的,另再给予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同区片耕地征收补偿标准6倍(含)的奖励。
3、产权置换补偿规定
(1)有条件的乡镇可在其辖区内实行公寓式房屋产权置换;
(2)具体补偿规定在项目征收实施方案中明确。
(三)其他规定
1、征收单位应当向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征收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区片位置,按照每月每平方米4-7元的标准支付,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400元。具体标准由征收单位在征收实施方案中明确。
2、征收单位应当向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参照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由征收单位根据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时间段的不同给予每户5万元以下的奖励。具体标准在征收实施方案中明确。
4、被征收人持有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以及危重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特殊对象,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的标准补助。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
六、区外征收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
(一)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二)补偿金额的确定,参照区外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规定确定。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搬迁、安置过渡、提前搬迁奖等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具体标准在征收实施方案中明确。
七、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业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常政发〔2012〕74号文件及本文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县统征办商房屋征收办审核把关,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复后启动实施征收。
八、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评估(含安置用地用房)的,由县国土部门会同财政、审计、住建、国资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受托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指导,并对评估成果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保评估机构数据采集、参数运用等合法合规,确保评估报告客观、公正,依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九、本补充意见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依各自职责解释。
HCSD- HCSD00—2014—0003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2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促进我县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明确发展要求和目标。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发展规划,新增和调整医疗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作为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加强和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手段,努力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形成多样化、多层次、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新增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300余张,实现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县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以上。
二、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2.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鼓励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国有资本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公办医疗机构)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积极举办中医、康复、精神卫生、老年护理、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办医,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
三、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3.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严格依法执业。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和科目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5.界定明晰产权。民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民办医疗机构若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若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加强财务监管。民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建立风险防范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
7.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严禁对民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增加其额外负担。鼓励民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四、大力加强民办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
8.优化用人环境。民办医疗机构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民办医疗机构自主聘任。
9.落实保障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各类民办医疗机构要依法为医务人员和其他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民办医疗机构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民办医疗机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住房公积金、医保等其他社保待遇,参照执行。积极鼓励民办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
10.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引进县外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其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县内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流动的,其任职工龄、社会保障、人员身份等按照我县有关规定,引导有序流动。鼓励公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支援民办医疗机构,经组织选派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引导医师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民办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11.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切实为民办医疗机构做好人才引进、人才招聘、人才考评、人事代理等服务工作。
12.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一样的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师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民办医疗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民营医疗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有效提升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卫生人才引进机制。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享受我县现有的“智汇常山”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于民办医疗机构从县外引进的事业编制身份的高层次、紧缺岗位人才经县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实行人事代理,统一挂靠在县人才交流中心,保留事业编制身份。
五、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13.土地与规划政策。医疗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医疗卫生专项规划。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登记为企业的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公益项目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在出让公告、须知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起始价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结合我县行业地价水平评估并经会审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医疗用地部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原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不变。严禁民办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办医疗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土地、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
14.完善民办医疗机构投融资体制。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上市融资。
1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政策。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经批准生产的自产自用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16.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的民办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民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查确认,其资格审查原则和申请资格条件同公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其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政策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落实政府对社会事业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范围,政府按其承担的服务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执行相应会计制度的民办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
17.建立财政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机制。县财政设立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等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对新设立高水平、上规模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用房自建的,县财政按实际开放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从事中医康复的专科医疗机构,在上述补助基础上,用房自建的,每张开放床位再补5000元。对获得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的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获得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及科技立项的民营医疗机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的15%,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
19.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设备配置。民营医疗机构的大型设备配备实行配置准入条件单列,适当降低其大型设备的配备条件,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置。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保证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同步进行。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积极协助做好民营医疗机构设备配置的审批工作。
20.其他相关政策。民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民办医疗机构具有自主采购药品、器械的权利,也可参加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其药品销售可以不实行零差价,但纳入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民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21.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性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医疗机构;
(2)核定床位在120张以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
(3)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
(4)核定床位在8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
22.民办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内不享受本《意见》政策:
(1)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的;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信访事件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发生违规诊疗、违规收费、超范围执业等违规违法行为。
2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4.本《意见》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常山县人民政府
HCSD00-2014-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4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9元。
常山县人民政府
HCSD00-2014-0005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4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服务业项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服务业项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服务业项目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有力有序推进重点服务业(主要包括:养生养老类、休闲旅游类、现代物流类、现代金融类、电子商务类、专业市场类、文化创意类、信息服务类、总部经济类)项目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县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常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力工业、休闲城市、美丽乡村”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奋力追赶、科学跨越”目标要求,优化我县服务业发展环境,协力推进我县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强化项目引领作用,加快推进项目落地,促进项目尽快投入使用,为我县服务业转型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实现服务业工作项目化。牢固树立服务业工作项目化理念,推行部门链条式服务机制,使项目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现服务业发展高端化。积极培育和引进新型业态,引领高端发展,提升消费能力,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全面启动制造业和服务业双轮驱动战略,实现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三)实现服务业投入效益化。通过政策扶持,规范项目推进程序,促进项目建设快、投入早、运营好,早日发挥效益,推动全县服务业加快提升发展,真正形成企业、社会和政府多赢格局。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规划布局
1.拓宽服务业发展空间。县发展和改革局、规划中心、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要强化主体功能区服务业布局规划,做到与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相衔接,专项规划与年度计划相衔接,把规划目标、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2. 严格项目决策程序。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需新增用地的服务业项目,严格履行决策咨询程序。对项目发展方向、选址布局、环保要求、用地保障、履约验收等进行把关。
(二)强化要素保障
3.建立服务业项目储备库。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服务业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争取每年入库储备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服务业项目10个以上。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服务业规划编制或项目策划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4.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县服务业办会同县规划中心、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城东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制订服务业用地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指定业主单位按计划实施土地收储工作。土地征收等项目政策处理工作由辖区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5.优化金融服务质量。各金融机构要围绕重点服务业项目建设,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扩大银团贷款、银信合作等融资规模。推动建立多层次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
6.加强用地保障。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年提高服务业项目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用地指标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列入县级(含)以上重点服务业项目年度计划的,用地指标给予优先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全力争取省级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奖励指标。
7.促进项目有效投入。服务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按宗地评估价并经县政府确认后公开出让。对亩产税收达到政府要求(具体要求,视不同服务业项目在项目投资协议书或建设要约中明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净地价,下同)以上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或综合体的服务业部分,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宗地评估价的30%;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宗地评估价的40%;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宗地评估价的50%;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引进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国内100强、世界500强企业来常设立发展企业总部、研发设计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且须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再给予6%、8%、10%的补助;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财政按经审核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上述补助奖励政策实行分期兑现(分三期兑现,具体兑现方案在项目投资协议书或建设要约中明确)。若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审核未达到计划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或项目建设要约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超过计划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的补助标准给予足额补助(具体违约责任条款在投资协议书或建设要约中明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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