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9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原则和职责分工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2010年至2012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210号)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列入此次清理范围。具体包括:
1.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1.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修改、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失效,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文件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4.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职责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分级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为:
1.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该文件的主要单位负责提出清理建议,并报县法制办审核后,由县法制办统一组织实施清理工作。
2.县级各有关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有关统计报表及电子文本报送县法制办。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负责组织清理,县法制办负责汇总,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有关统计报表及电子文本报送市法制办。
二、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要求在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13年1月)。
1.县级各有关单位对负责执行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参考《常山县规范性文件汇编》提出目录,报县法制办,由县法制办汇总。
2.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法制办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意见征询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和梳理清理意见。
3.县级各有关单位负责梳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4.县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研究处理阶段(2013年2月—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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