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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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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社会救助需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状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核对和实地调查等方式所掌握的社会救助家庭情况,对社会救助家庭申报的经济状况进行确定的活动。

第二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算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视为单人户:

(一)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按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

(二)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依据申报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查询结果按孰高原则推算。

1.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况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1)重残重病家庭: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2)单亲家庭: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3)孕产家庭: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妇女1人。

(三)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根据其完税数据进行推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参照农村农业部门提供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四)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及投资账户增值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租赁及转让所得,按照实际数据计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按照有效的租赁、转让合同或协议计算。

(五)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按照实际数据和有效协议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十)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十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

(十三)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十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十五)规定期限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六)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

(十七)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

(十八)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

(十九)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九条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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