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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0-2020-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20〕3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
二、征地区片划分。全县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各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见附表1。
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见附表3。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我县青苗、地上附着物相关政策执行。
五、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展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实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际征地区片情况核定:(1)征收承包耕地的:区片一2万元/亩,区片二1.8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区片一0.7万元/亩,区片二0.6万元/亩,区片三0.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