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园区各企业:
为全面提升常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固废和生活(餐厨)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水平,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请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常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和生活(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一般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条 常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备,安全分类贮存,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依法委托有资质有处理能力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一般固体废物与生活(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责任制度。应当建立一般固体废物和生活(餐厨)垃圾分类台账,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