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有患职业病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相对较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等情形认定的工伤数量,患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案件数量不多。但这个类型的工伤职工往往病程时间长,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治疗和恢复,是工伤保险中重要的一类保护对象,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工伤认定前期职业病鉴定较难
1、职业病鉴定机构数量不足。受医疗设施限制,我县没有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如果要进行职业病鉴定,至少需要到市疾控中心进行鉴定。因为鉴定需要组织专家安排时间等大量前期准备工作,无法实现即申请即鉴定,往往需要患病职工多次前往。部分情况较复杂的职业病,或者患病职工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还需要前往更高等级的省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