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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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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于2020727日经县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文后30日施行。

 

 

                           县 长:    

                        2020915

 

 

 

 

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功能区块建设和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城市赋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常山县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和城东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公平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村民住房权利、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第五条  成立常山县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改造提升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县征迁事务中心在旧城改造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做好政策制订、宣传解读、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城投集团、农投集团为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服务单位,协同配合做好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各项要素保障。

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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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征收城区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予以补偿。

    第七条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依法暂停下列事宜: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三)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转让、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手续;

    (四)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

    暂停期间因婚嫁、出生或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离退休、刑满释放等原因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登记、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第八条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期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面积及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以被征收产权户(以下称被征收人)为安置户进行补偿安置,并参照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产权人的户口性质,将产权户分为基本产权户和其他产权户,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随产权人安置。

    第十条  产权面积确认。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四证一表”)为依据认定。有以下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四证一表”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按照证(表)记载面积确认房屋合法面积,审批表上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证表不一致或有异议的,以产权登记簿为准。

    (三)证表不全或无证表,以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的面积为依据,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合法主体房屋、阁楼、架空层、附属用房、其他构筑物及装修等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和合法用地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按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的阁楼、架空层及附属用房按规定标准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四)被征收人的其他构筑物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易地统建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原则上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剩余部分允许调整为货币安置,但剩余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30%。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再享受申请宅基地建房权利。

    货币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住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易地统建安置是指征收人按规划统一建造安置住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  安置人口核定。本办法安置人口核定是指选择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安置条件进行审核和确定。以被征收人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和核减。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学校在校学生;

    3.世居(是指出生地和原户籍均在本村,现户籍在常山县域内,长期生活在本村)在本村红(蓝)印户籍人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编制,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4.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5.原户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的;

    6.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已迁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户口挂靠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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