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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绿色工厂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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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制造业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浙经信绿色〔2020〕78号),决定开展2020年浙江省省级绿色工厂名单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浙江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二)企业自愿申报省级绿色工厂,并按要求编制有关申报材料。鼓励各地对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见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评价要求(见附件2),选择一批绿色制造基础较好、在同行业代表性较强的龙头企业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三)已在工信部公布绿色工厂名单内的企业不再申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1、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2、近3年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3、在国家、省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4、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二、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

(二)第三方评价。企业通过自评价认为基本具备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申报条件的,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

(三)组织申报。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所在设区市经信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经信厅。

(四)省级评估确认。省经信厅组织对各市经信局审核上报的企业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在省经信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浙江省省级绿色工厂名单。

三、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一)开展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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