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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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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常依法行政办〔202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管理

(一)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落实发文立项、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并在政策解读、报备说明中载明紧急情况事由及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等情况。

(二)认真评估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者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三)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等法定情形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构建“线上(网上、微信等)+线下(座谈会、函询等)”模式切实拓宽征求意见面,其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应公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文件应公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端口),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或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企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四)规范审核程序。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法律顾问、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按规定提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其他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法制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报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材料,应当包括立项审批表、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含逐条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起草单位法律顾问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集体讨论记录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除法定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坚持集体审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属行政机关联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联发各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共同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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