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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常监管办〔2020〕7号
县监管办关于印发《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各科室、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监管办
2020年3月30日
抄送:市监管办,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姜雪峰副县长
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印发
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强化对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现优胜劣汰的管理导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在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县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须满足以下条件,未满足条件的,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管办”)将不受理其相关业务。
1.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业务。
2.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县域范围内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
3.项目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组建3名及以上人员的项目代理组,项目代理组所有成员必须是代理公司的正式员工(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为准),其中项目代理组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他人员中至少具备工程类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两名。
4.最高限价施工类1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20万元及以上项目代理组的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造价师,每次开标必须到位。
5.同一人在同一时间段最多只能担任3个项目的代理组负责人,同一时间段是指信息发布(或投标邀请函发出)至中标通知书发出。
招标代理机构开业条件审查,由县监管办分管领导牵头,县监管办业务科、监督科及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常山分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共同参加。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全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工作质量、诚信经营及服务质量情况等。
第四条 县监管办相关职能科室和县交易中心根据分工负责具体日常考核工作,其中考核牵头工作由县监管办监督科负责。
第五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和“一票否决”退出制。
计分制是指首次参加计分制考核的招标代理机构赋考核基础分60分。日常考核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标准进行考核计分;县监管办根据得分及得分排名进行考核结果运用。
“一票否决”退出制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在查证属实后,即刻从我县市场退出。
第六条 加分内容及标准。
1.完成一个中标价100万元及以上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加1分(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为准,本项最高得分40分);
2.日常工作中代理机构提出的建议被县监管办采用的,视情况每次加1至3分;
3.招标代理工作受到县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正式行文)的加5分;
4.组织编写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被县监管办推荐使用的加5分;
5.招标代理机构在县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发表文章宣传报道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加5分;
6.获准在我县招标代理培训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或业务培训的加5分。
第七条 扣分内容及标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分。
1.代理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装、佩戴相关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