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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 行)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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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正公平分配社会救助资源,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核算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统称为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或供养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供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规定应承担供养义务的人。未与被供养人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应核算供养费。

第四条  供养义务人应发挥家庭互助共济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供养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      

第五条  被供养人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上的供养情况信息,并承诺真实有效。供养义务人应主动协助,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自诉承诺和委托为依据受理申请。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供养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供养情况有异议或入户调查发现申报的供养费明显偏低的,应对供养义务人家庭开展家庭经济核对。

第三章      

第八条  民政部门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情况进行查询、推算、核查,作为核算供养义务人供养费的依据。

第九条  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当地低保边缘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

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第十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主要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推算。无法推算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报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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