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20-000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14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遗留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遗留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遗留问题
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为促进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中各类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已故的危旧房产权人房产继承人认定问题
(一)危房户房产证件材料齐全,产权清晰无纠纷或纠纷已处理的情况下,采用法定继承人协议的方式进行认定,法定继承人协议由两名联幢工作人员现场见证签字。
(二)危房户产权有纠纷的,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认定。
二、房屋买卖未过户的危旧房产权人认定问题
以签订治理改造协议时的权益人为准,经公示后如有异议可通过法院诉讼确权或经天马街道调解中心调解后,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认定。
三、只有单证或无双证的危旧房产权人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