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13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统一目录》)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常政发〔2020〕43号)要求,现就加强监管执法衔接,推进依法履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职责不减”的要求,严格落实《统一目录》规定的监管职责。《统一目录》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线索。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应通过行政指导、书面形式督促当事人整改或者限期整改,明确具体标准和要求,并及时核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核查结果;核查发现存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需要立案查处情形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