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宁波地区开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为进一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自2020年10月16日起,将宁波市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电子专票具有哪些优点?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加简洁。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是领用方式更加便捷。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前台、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三是远程交付更加高效。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和接收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四是管理成本更加低廉。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使用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