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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20〕5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城区实行
城市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范围的公告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上述“条例”适用的管理区域范围公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
东至:常山天马污水处理厂;
南至:常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西至:205国道;
北至:城东中学。
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县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主要街道:是指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以及主要街道及两侧、背街小巷10米范围内。
重点地区:是指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广场、公园、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和城市规划的景观区域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