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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常经开〔2020〕97号
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业园区道路挖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开发区园区道路挖掘管理,避免重复、野蛮挖掘,确保道路设施修复质量,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区容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辉埠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及生态园区四大片区,即由开发区管辖并实行城市化管理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道路设施。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挖掘园区道路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缘石、行道树、绿化带、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各类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二、建设管理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园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园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重要园区道路挖掘应当从严控制,提倡管线工程非挖掘技术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开发区批准。
第三条 建立园区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作为批准挖掘施工的前置程序。联席会议由分管规划的领导牵头召开,开发区内设相关科室以及相关派驻部门负责人参加。重点是研究明确管线改造路由走向、优化园区道路挖掘、修复方案等重要事项。努力形成开发区科室与派驻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开发区于每年11月底前把本单位下一年度基础设施涉路建设项目施工计划报送供电、天然气、水务、弱电等各类管线单位,要求各管线单位必须做到与工程同步铺设管线,后期不得开挖,各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线铺设、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报送开发区。
第五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开发区自行对园区道路进行挖掘的,要有树立园区道路挖掘安全文明施工及设施修复标榜工程意识,工程预算应增加相关费用。
三、职责分工
第六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科作为牵头科室,负责园区道挖掘管理工作,承担本单位下一年度基础设施涉路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编制并报送供电、天然气、水务、弱电等各类管线单位,督促各管线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线铺设、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并上报;负责园区道路挖掘审批复核,督促做好安全围护、文明施工以及修复质量。
第七条 开发区住建分局负责园区道路挖掘审批接件、现场踏勘并根据联系会议意见作出是否审批意见;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各片区网格员,负责经审批同意的园区道路挖掘行为监管工作,督促做好安全围护、文明施工以及修复质量。
第八条 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挖掘园区道路工程施工巡查和监督,发现未经开发区审批同意和未按审批意见挖掘施工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九条 开发区各片区网格员负责各自片区内道路设施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上报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行为。对审批同意的园区道路挖掘行为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督促做好安全围护、文明施工以及修复质量。
四、审批管理
第十条 园区道路挖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审批内容进行道路挖掘。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向开发区住建分局申请挖掘道路许可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或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道路挖掘审批表
(三)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包括修复方案结构图);
(四)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五)道路修复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文明施工管理、绿化苗木种植承诺书;
(七)挖掘场地位置(平面示意图或照片标识开挖方位)及周边地下管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