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老旧营运车辆
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老旧营运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统称为老旧营运车辆,以下简称为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浙交函〔2019〕35号)和衢州市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方案的函》(衢市交〔2019〕60号)精神,结合常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有关定义
(一)老旧营运车辆属地判定:按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二)车主:行驶证上注册登记的所有人。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为车辆回收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年第12号)规定的执行。
(五)常山县受理点:我县受理点设在常山县瑞通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蒲塘路27号,办公电话:0570--5288240。联系人:王军红,联系电话:13506704288(常山政府网624288)。受理点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补贴范围:自2019年4月1日零时起车辆注册登记地在常山县报废注销的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险货物运输柴油车辆,以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营运燃气车辆。
(二)补贴条件:
1.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除国有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非因自然报废、强制报废、在外地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因国家政策原因,2018年12月31日前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但2019年1月1日以后已注销道路运输证且仍在正常营运的4.5吨(含)以下国三营运柴油货车。
三、申请期限与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2019年9月5日起开始受理,至2021年1月31日截止。申请淘汰的老旧营运车辆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同一车辆,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申请报废淘汰的(第一阶段),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贴;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申请的(第二阶段),按补贴标准扣减10%;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的(第三阶段),按补贴标准扣减20%;超过2020年12月31日淘汰的,不享受补贴。
四、申请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三)《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附件3)》(第三联原件),有新版本以最新版本为准。
(四)《机动车注销证明(附件4)》(原件)
(五)《道路运输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