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住建〔2020〕125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拟在我县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现就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共建共享、安全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排屋、C或D级危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已建成投入使用;
4.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5.原建筑结构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
6.加装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另行制定。
本实施方案发文至2023年12月31日前对我县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政府给予15万元/台的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制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付费”等新型商业模式,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安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加装的电梯平面图、立面图,加装电梯具体位置、尺寸及周边环境和绿化、周边道路、公共设施占用情况等相关内容。方案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电梯型号,鼓励业主优先选用经济型、一体式电梯,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应当经有关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签订,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以上协议与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征求业主请求,应当组织协调,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协调不成的,社区居委会不予出具证明。
(三)现场踏勘
申请人向资规局提出申请,资规局组织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管线单位共同参加现场勘察,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施工图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及现场勘察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联合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5.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6.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确认书;
7.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报告。
由县住建局召集资规、市场监管、消防、财政、综合执法、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急局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管线单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方面专家及所在街道、社区和相关业主代表等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通过联合审查后,在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批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异议的,由街道和社区予以调解,规划部门对方案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