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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七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细则
为健全完善“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约监督模式,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各项流程,提升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充分发挥交通先行官作用,推动交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经局党委研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按照分工,由副局长、党委委员李红霞分管财务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大额度资金审批权限(设定2万元为大额度资金)。(1)未超过1千元(包含1千元)的正常性开支资金审批,实行经办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2)超出1千元,未超出2万元的正常性开支,实行经办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单位正职“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3)超出2万元(含2万元)的正常性开支,需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经办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核后附会议纪要入账;(4)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正常性开支,实行经办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核后附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或采购证明材料入账。(5)项目工程款项支付不设定额度,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单位正职“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按照基建工程管理相关规定附相关文件等材料入账;(6)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代收代付、当年部门预算下达的年初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单位正职“一票联签”的财务报销制度,并附上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入账。
2.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按照分工,由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江俊分管人事工作。凡涉及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调动等工作,需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印发〈常山县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中层干部职数使用申报核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进行,由分管领导综合各方意见后拟定初步方案,经主要领导审定并提交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