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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13条,旨在充分发挥企业、产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吸纳就业、推动创业的积极作用,促进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内实现稳定就业、投身创业创新实践。
《意见》指出,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到开发区就业创业,对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促进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指导鼓励开发区紧密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围绕落实扶持政策、积极促进就业、优化创业环境、加强服务管理等方面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优先优待。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到企业、产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实现稳定就业、投身“双创”实践,对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促进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紧密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本区域就业创业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普惠基础上优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扶持政策
(一)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积极促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