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的若干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便于我县农民集聚工程的实际操作,有序推进农民集聚安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常政办发〔2019〕154号,以下统一简称为《集聚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农村房屋的继承、析产和赠与
1.《集聚办法》中农村宅基地的“户”,因农村村民户内家庭成员的存在而存在,因农村村民户内家庭成员的全部消亡而自然消亡。原农村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已经全部消亡的,被继承的房屋的建筑占地,可以计入房屋继承人申请农民集聚的退宅面积,并按照《集聚办法》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有合法“一户多宅”的,不能仅以其中的“一宅”建筑占地作为退宅面积申请农民集聚,也不能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
3.农村村民有合法“一户多宅”的,其名下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只能析产给符合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的一个子女,该子女可以用析产所得的农村房屋的建筑占地作为退宅面积申请农民集聚。
4.农村村民有合法“一户多宅”的,可以将其中的“一宅”赠与给户籍不在父母户内但符合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的一个子女,该子女可以用父母赠与的农村房屋的建筑占地作为退宅面积申请农民集聚。
5.农村村民户内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违法建筑得到依法处置后再申请农民集聚。
二、关于农民集聚的“户”和安置人口的认定
6.除常委〔2019〕21号和《集聚办法》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农村大龄未婚女、未婚先育妇女等不符合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的农村村民,既不能单独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也不能与不符合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的父母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
7.农村村民已经出嫁(或到他处入赘)或在2020年1月5日前已经将户口迁出至本村外的子女(含独生子女),不能确定为农村村民的户内安置人口。
8.现役军人、年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可以单独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若其父母在本村没有其他儿子的,父母可以与上述人员(现役军官除外)共同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若其父母在本村还有其他子女(已经出嫁的女儿除外)的,父母应随户籍在本村的其他子女(已经出嫁的女儿除外)共同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
9.把男方户籍是否已经迁入女方家中且随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作为《集聚办法》认定男方是否入赘到女方家的依据。若男方户籍因非农等特殊原因无法迁入女方家中的,是否属于入赘情形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农村建房审批要求进行确定。
10.农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其中一个儿子在2020年1月5日前已经死亡,若在该儿子死亡前,农村村民已经按照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与该儿子分为同一户,并有独立产权的农村房屋的,农村村民可以用该农村房屋的建筑占地作为退宅面积单独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否则,农村村民既不能与已经死亡的儿子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也不能单独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
11.本县户籍的农村村民,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随同继父母共同生活且年满22周岁后,符合农村建房审批要求或独生子女条件(已经出嫁或到他处入赘的除外)的,可单独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未随同继父母共同生活但已经年满18周岁的,可以作为户主并与现在共同生活的户内家庭成员共同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