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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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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机构改革后我省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帮扶解困的专项政策性文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本站特别请到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书记、厅长林云举对该《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答:主要有三方面考量: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决策部署。二是体现社会尊崇优待。三是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问:哪些人属于帮扶援助对象?

答:适用对象和范围为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问:在什么情形可以受到帮扶援助?

答:主要分为五种情形: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的;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的;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4.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5.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其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此外,还有四种情形是不予帮扶的:1.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2.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3.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问:有哪些具体帮扶举措?

答:主要涉及以下五方面帮扶举措:

1.在生活援助方面,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特困供养人员现行生活保障政策已普遍高于该标准,故不再增发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退役军人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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