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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指导意见 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需满足7方面要求

2021-07-20 常见问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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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市资规局日前联合制定的《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定于7月15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的项目,可按该指导意见实施改建。

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包括: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要改建为租赁住房,需符合哪些条件?改建的程序怎么走?审批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改建后要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改建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类型,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安全条件等要求。

改建原则

1.性质不变

申请改建的非住宅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应按照原确权用途予以执行。

改建项目不得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涉及转让、抵押等处置的,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

2.分类实施

鼓励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将工业厂房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改建。

工业类建筑应以整栋为基本改建单位,其他非工业类建筑不能以整栋改建的,改建部分应为相对集中的连续楼层。

非住宅改建后的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统一监管

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守我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并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鼓励、支持专业化租赁运营机构实施改建、运营和管理。

7方面改建要求

1.权属清晰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改建项目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征得相邻土地、建筑物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2.结构和消防安全

项目改建前,改建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主体开展房屋可靠性鉴定。改建主体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改建设计(含消防)。

改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3.卫生环保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给排水等居住条件,并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在首次出租前,应当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4.管理规范

非住宅项目改建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应在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同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申报出租房和租住人员信息。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实施统一的物业化管理。

5.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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