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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21-07-07 常见问题 收藏
朗读

一、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详情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①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直接在申报表中勾选“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②适用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③已经享受了原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以资源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对应纳的70%的资源税减征50%的税额,叠加享受后减免幅度达65%。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执行新政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5%下降至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关于金融机构、免税适用方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和相关要求等信息等可查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文件。

(3)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从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上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其他详细规定可查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1)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2)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减按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解读:(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④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尚未出台,待出台后再解读。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解读:(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实际上,该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3)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9.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土两税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6月30日,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

解读:一、政策主要内容(一)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我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二)明确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鉴于新冠疫情不断好转,对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即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三)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二、政策执行期限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解读人:省财政厅税政处四级调研员张丽萍,联系电话:0571-87056552;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干部童方磊,联系电话:0571-87668857。

10.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至1%;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政策;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解读:(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2)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了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今年该政策延长执行期限。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蕴静,联系电话:0571-85270829。

11.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实中国-东盟等19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政策(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毛里求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惠),执行时间: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

解读: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公告[2020]135号),2021年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中调整进口关税税率第三项: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进一步下调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遵循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解读人:杭州海关关税处科长徐春晓,联系电话:0571-81100373。

12.落实税政调研减负成效。广泛运用在疫苗等生物制药产业的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税率由12%下降到7%,造影剂重要原料碘进口关税税率由5%下降到1%,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海关税政调研是海关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由海关单独或联合协会、企业、其他部门一道,对税号、税率、退税率、监管证件等设置的合理性进行调研后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合理的建议诉求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135号公告,杭州海关2020年上报的2项税政调研建议被财政部采纳落地实施,分别为2021年《进出口税则》税号2801.2000项下碘,进口关税暂定税率1%;税号7002.3200项下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暂定税率7%。

解读人:杭州海关关税处归类科科长陈岚,联系电话:0571-81100369。

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解读: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停征对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解读人: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马科奇,联系电话:0571-87056592。

14.延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解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四级调研员金华东,联系电话:0571-87668770。

15.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县代征主体)

解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70%征收执行期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解读人:省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四级调研员蒋雷,联系电话:0571-87055125。

三、落实降用工成本政策

16.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解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解读人:省人力社保厅就业管理中心斯燕,联系电话:0571-88489052。

解读: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 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费率不下调。以2020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

解读人:省人力社保厅工伤保险处董传雄,联系电话:0571-87057809。

17.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解读:因该政策尚未出台,待政策细则明确后再行解读。

解读人:省人力社保厅就业管理中心斯燕,联系电话:0571-88489052。

18.延长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时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解读: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根据人社部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可继续组织企业职工开展以工代训,促进稳企留岗。以工代训政策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以工代训的职工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以工代训的范围对象、补贴期限,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各地确定。

解读人: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处副处长洪在有,联系电话:0571-87057096。

四、落实降用能成本政策

19.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扩大省内10千伏及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1年,全省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2100亿千瓦时,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500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约600亿千瓦时。普通直接交易采用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的模式;售电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模式。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解读: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

(一)什么是电力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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