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及补偿的公平合理性,确保阳光拆迁,特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评估补偿
1、合法建筑评估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基础上,再给予1.2倍的综合修正系数调整,综合修正系数原则上两年作一次调整。房屋成新率按每年2%进行折旧,以5年为封顶。
2、认定为不能确权登记的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配合政府拆迁工作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助。
3、不可移动的花木,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补助,或进行迁移费进行补助。
(二)拆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期限内腾空的,结合被拆迁房屋原用途,按评估价值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住宅用房为10% ;非住宅用房按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在规定腾空时间内提前腾空的被拆迁人再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中心城区象山港路以南的村庄,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并无迁建安置形式的项目,或整村拆迁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比例达100%的,每被拆迁人再给予适当奖励。
(三)搬家费
1、住宅用房: 搬迁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高于7.5万元的,按7.5万元补偿。
2、商业、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算(包含临时过渡费)。
3.工业、仓储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包含临时过渡费)。
(四)临时过渡费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以下标准执行:象山河路以北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150元的,按照1150元补偿。象山河路以南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980元的,按照980元补偿。
其它镇乡(街道)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由各镇乡(街道)另行制定。
(五)拆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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