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居、各养殖户:
为加强养殖船舶的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同时强化海上安全管理,保障渔船经营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经镇政府研究,特制定《霞关镇养殖船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霞关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抄送: |
霞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印发 |
霞关镇养殖船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切实加强海上安全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船经营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一、在我镇范围内船长未满l2米的,从事养殖生产的小型船舶适用本办法。
二、我镇区域内的小型船舶管理工作,本次登记的所有船舶均需纳入乡镇渔业基层管理体系。
三、养殖船舶勘验、登记后由霞关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进行编组、编号。原则上以村为基础进行编组编队。
第二条 船舶登记
一、本办法所称的船舶登记项目是指:
(一)所有权登记;
(二)所在村登记。
二、养殖船舶勘验、登记,按照先村登记备案、后霞关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勘验的程序进行,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本次登记备案船舶仅限于霞关镇户籍,船人不符、外镇船舶不予登记。
三、养殖船舶上所有股东,应当办理备案登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0日内向当地村委会、霞关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船舶灭失或失踪满1个月;
(二)船舶报废或拆毁。
第三条 船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