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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内养殖政策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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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4〕8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内养殖

政策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沿线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养殖政策处理工作,根据苍政发〔2003〕276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政策处理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围塘养殖在6月10日前达成补偿协议,并完全履行义务的养殖户,每亩奖励500元;6月20日前协议履行完毕的,奖励每亩300元。

  二、滩涂养殖在6月10日前达成协议,并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每亩奖励30元。

  三、养殖文蛤的围塘按实际铺沙面积每亩补助1500元。

  四、堤线施工占用围塘的,每亩给予青苗补偿1200元。

  五、持有海域使用证的围塘养民,每亩另予补助500元。

  六、芦浦镇南宕村口粮涂收回海域使用权,给予每亩补偿16000元。

  七、围区内从事上、下隔篱生产的,每圈酌情给予1000元以下的补偿(含网具、竹子等)。

  八、对无理取闹阻碍工程建设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补充规定适用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的养殖政策处理。

  十、本补充规定由县海涂围垦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  滩涂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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