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苍政办〔2004〕8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内养殖
政策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沿线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养殖政策处理工作,根据苍政发〔2003〕276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政策处理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围塘养殖在6月10日前达成补偿协议,并完全履行义务的养殖户,每亩奖励500元;6月20日前协议履行完毕的,奖励每亩300元。
二、滩涂养殖在6月10日前达成协议,并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每亩奖励30元。
三、养殖文蛤的围塘按实际铺沙面积每亩补助1500元。
四、堤线施工占用围塘的,每亩给予青苗补偿1200元。
五、持有海域使用证的围塘养民,每亩另予补助500元。
六、芦浦镇南宕村口粮涂收回海域使用权,给予每亩补偿16000元。
七、围区内从事上、下隔篱生产的,每圈酌情给予1000元以下的补偿(含网具、竹子等)。
八、对无理取闹阻碍工程建设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补充规定适用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的养殖政策处理。
十、本补充规定由县海涂围垦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 滩涂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