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5〕9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工业园区、
工业功能区入区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我县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优势产业向园区和功能区集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灵江山海协作工程、灵溪示范工业园区及我县其它的工业功能区。
根据我县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块现状,分以下三类:一类,灵溪示范工业园区、灵江山海协作工程、龙港印刷包装工业功能区、龙港塑编工业功能区、龙港城东工业功能区;二类,金乡商标及印刷材料工业功能区、钱库塑膜软包装工业功能区、宜山再生纺织工业功能区、芦浦精细化工工业功能区;三类,现有的其他工业功能区。
二、投资项目入园条件
凡进入我县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对达到鼓励性条件的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入园。
(一)基本条件
1、入园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2、入园投资项目必须在本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3、入园投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1)投资强度不得低于省定指标的95%(见附表);
(2)企业内部绿地率不得超过20%;
(3)工程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8%,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4)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省级工业园区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4、入园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
(1)一类区固定资产投资不得小于1000万元,单位面积产出不得低于每亩350万元,税收贡献每亩不低于20万元;
(2)二、三类区固定资产投资不得小于500万元,单位面积产出不得低于每亩280万元,税收贡献每亩不低于15万元;
(3)对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投资规模最低值控制办法,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5、入园投资项目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的配套“三废”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要求。
6、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经营行为,外商投资企业要提供有效的商业证明,包括投资者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等。
(二)鼓励性条件
1、外向型项目:外商投资或合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以及上年度出口供货值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企业的投资项目。
2、规模效益型项目: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
3、科技型项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改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债技改项目,拥有关键技术部分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
4、成长型项目: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入选市级成长型企业,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拥有企业的投资项目。
5、清洁生产型项目: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企业的投资项目。
三、评定程序与入园监管
(一)评定程序
1、用地需求企业依照入园条件,向园区或功能区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有关园区或功能区管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报县经贸局初审,属县外招商引资项目报送县招商办初审,初审单位牵头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2、企业投资项目评审通过后,从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要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保评估报告及详细规划等编制,县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查,审查批复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用地预审,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入园监管
1、入园企业要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期到位,在项目供地之后达到动工条件三个月内必须启动项目建设,按期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环保、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投资者要及时向县经贸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县经贸局会同发展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安监、统计等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纪要。
2、完善项目后评价制度。各工业园区(功能区)都要建立规范用地保证金制度。凡项目用地确定后,在供地之前项目投资者必须向工业园区(功能区)管理机构缴纳履约保证金每亩2-3万元。保证金要存入银行专户,不得移用。工业园区(功能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山海协作区指挥部)与项目投资者签订协议,规定投资项目建设条件、动工时间。项目竣工验收后,达到审批要求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保证金予以退还,对达不到规定的控制指标和建设条件的,将分别根据情况增收土地出让金,从保证金中扣除(具体办法另定)。
四、对于达不到上述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要通过加快标准厂房建设逐步予以妥善解决。
五、本办法由苍南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县以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工业 评价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检察院、法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