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5〕64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督查的效率和质量,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维护政令畅通,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县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二)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三)县长办公会议、县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四)上级政府督办件的贯彻落实;(五)上级政府领导、县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六)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七)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八)经济社会发展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促检查;(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提出。县政府及办公室根据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提出督查事项。提出督查事项,要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县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协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交办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苍南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室”专用章,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通知。
(二)督查事项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单位要明确经办人员,建立责任制,认真及时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
承办单位在接到通知(包括电话通知)后,对于可以立即落实的事项应当在3天内办结,并在一周内报送书面材料;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应当在3天内制订落实方案,并在一周内将落实方案书面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并定期报送进展情况。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时限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
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三)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点事项重点催办,一般事项定期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直接进行督办,同时,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确保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对督查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四)督查事项反馈。督查事项办结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送办理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理结果,经县政府领导签字后,应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对重要的督查工作情况,应在县政府《督查通报》上刊发,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督查工作组织领导
(一)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二)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第一把手是本地区和本单位办理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事项办理,并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在办理工作中拖延时间、有令不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
主题词:行政事务 督查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