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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过渡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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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5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征缴过渡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要求,我县按企业销售收入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已于2004年10月份停征,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苍南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苍政发〔2005〕72号)文件精神,为了逐步完善我县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过渡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过渡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额,按不低于2003年度企业应缴纳的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之和确定。

  二、征收范围

  凡在苍南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征收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的征收办法另定。

  三、核定办法

  1、新增参保人数原则上为该企业最低参保人数(即核定的企业职工人数乘于“行业最低参保率”),减去已参保人数,且不得低于已参保水平,即:

  新增参保人数=[实际应参保人数(或职工人数)×行业最低参保率-已参保人数]≥0

  新增参保人数+已参保人数≥最低参保人数。

  2、职工人数难以确定的企业,按实际的年销售收入核定参保人数。核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每50万元核定1人参保,不足50万元的按1人计算。

  四、数据产生办法

  1、根据上述核定办法,各地税分局应于2005年4月15日前,通过FTP上报《企业新增参保人数核定表》和《职工人数难以确定企业参保人数核定表》,由县地方税务局于4月30日前统一传递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核定后的新增参保人数,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地方税务局共同制作通知书,告知有关企业。企业在5月30日前将新参保的有关资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职工人数增减表)上报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各劳动保障管理所应于6月15日前做好审核、登记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7月1日将4-7月的应征数一并产生,并传递至县地方税务局。

  3、参加社会保险险种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何时征缴另行通知。

  4、县地方税务局按原来办法对企业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力度,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情况传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过渡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地方税务局反馈的征收数据,及时做好个人帐户的记帐工作,并加强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和用人单位违反职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3、过渡期期限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最终确定。过渡期结束后,将按用人单位当年上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征缴其单位应缴部分,用人单位单位缴纳部分由地方税务局产生应征数,由用人单位分别向县地方税务局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双向申报。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终止时间,另行发文通知,机关事业单位、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按原征缴标准、方法执行。

  附件:1、《企业新增参保人数核定表》

   2、《职工人数难以确定企业参保人数核定表》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

  室,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5日印发

  附件1:

县企业各行业最低参保率表

行   业

苍南

  一、制造业

  1、纺织业

25%

  2、印刷业

25%

  3、编织业

20%

  4、材料业

50%

  5、其他行业

30%

  二、商业和服务业

  1、批发、零售业

25%

  2、服务业、娱乐业

20%

  3、建安业

20%

  4、交通运输业

40%

  5、房地产业

60%

  三、其他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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