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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3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苍南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我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府《关于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对我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县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总额的比例:2000万元以下销售总额的要达到3%以上,2000万元-1亿元的要达到2%以上,1亿元以上的要达到1.5%以上。科技人员是指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新产品及县级以上科研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2000万元以下销售总额的要达到40%,2000万元-1亿元的要达到30%,1亿元以上的要达到20%。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专利产品原则上是指发明和实用型专利。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认定程序
(一)要求认定的企业填好科技型企业申请并附上有关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县科技局),由认定办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县内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三)认定办对经过公示的企业报认定委员会审批,经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予以认定。
(四)经认定的企业,报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予颁发《苍南县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及牌匾。
三、监督管理
(一)县科技型企业实行年审制,由认定办负责年审工作。对年审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或报认定委员会予以取消县科技型企业称号。限期整改期间,不享受科技型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到期仍不能达标的,报认定委员会予以取消认定资格,不再享受科技型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县科技型企业称号的,一经发现,由认定办收回牌匾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三)已认定的县科技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或歇业的,需重新认定。
(四)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授予县科技型企业称号,并按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年审。
主题词:科技 企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群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