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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6〕7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经讨论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县,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组建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是为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在法学上有较深造诣的人员中推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聘用期限为5年,可连续聘用;对任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县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解聘。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设领导小组,负责法律顾问团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的工作范围:
(一)受邀参与论证县人民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县人民政府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性问题以及组织实施的各项改革方案、工作措施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四)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列入县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参与调查、协调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事件,为县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六)受县人民政府委托,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办理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与法律顾问团的联络工作。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团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县人民政府领导通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团交办。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团交办法律事务除临时性或突击性事务外一般应提前2日提出,并给法律顾问团成员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要求份数及时送交交办领导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意见应当一案一结并存档。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要专簿完整记录,定期交法律顾问团领导小组审阅,记录由法律顾问团本人保存。
第十条 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法律事务,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法律顾问团领导小组召集全体法律顾问团成员集体论证。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团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及发表相关法律意见。列席会议的人数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确定,具体参加会议的人员由法律顾问团领导小组指定。
法律顾问团成员发表意见应当事先准备发言稿或发言提纲,必要时应先由法律顾问团领导小组审阅后发表。
第四章 制度和纪律
第十二条 凡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大法律问题,负责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在事后的48小时内向法律顾问团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例会由法律顾问团领导小组组织,主要是汇报工作,交流法律服务情况,讨论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领导小组每年对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档次分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到的机密材料和机密事项。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法律顾问团成员个人名片上不得印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字样。
第五章 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的范围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为法律顾问团成员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证件和介绍信,县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为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咨询不付酬金。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质量定期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一)为县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受到好评的;
(二)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奖励以精神和物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怠于履行职责,经教育后不予纠正的;
(二)因疏忽出具错误法律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或消极应付或作虚假记录的;
(四)其他应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称职的律师,由法律顾问团领导小组报 请县政府予以撤换;违法违规的依照《律师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苍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司法 法律 规章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