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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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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26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意见》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希各知照。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苍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组建和职能划分

  原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3年,为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与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挂靠县房产局。按照温市编〔2004〕7号《关于同意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原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以下简称苍南分中心),作为市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经市管理中心授权履行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县房改办职能不变, 其他住房资金不移交苍南分中心管理,仍由县房改办负责管理。

  二、人员录用和增值收益的管理使用

  ㈠县房改办(含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在编工作人员19名,其中在编在岗13名、不在岗6名。根据温市编《批复》核定,苍南分中心工作人员编制8人(含主任1名),工作人员录用由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温政办《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苍南分中心业务需要和职工本人志愿,从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含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编在岗13名工作人员中推荐7名人选,经县房产局党组讨论决定,并经市管理中心考核后,按规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按国家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国家财综字〔1999〕14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作为我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管理使用。

  ⑴苍南分中心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6年1月1日起,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单独预决算和会计核算,其管理经费和年度预决算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有关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⑵县房改办人员经费及管理费用以2005年度预算为基数,单独编制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核拨,独立设立银行帐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三、住房公积金资产清理

  ㈠县住房公积金及县级住房资金(含其他住房资金)等资产的清理、移交工作由县房改办、原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县财政部门派人监督,县审计局负责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审计。并按照“清理、移交、审计”的工作程序,县住房公积金转入苍南分中心,县级住房资金(含其他住房资金)转入县房改办。资产清理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温政办《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㈡县房改办(含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的办公用具,包括办公桌椅、电脑、空调等物品要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原则上按现业务岗位分配使用。苍南分中心办公用房暂时仍租用县房产局办公楼,办理租赁手续。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㈠按照温政办《实施意见》和温公积金管委办〔2005〕2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力争2005年年底前完成苍南分中心机构组建、人员录用及资金清理、移交、审计工作。

  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为切实加强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领导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各类住房资金安全和各项业务工作的不断不乱、正常运转。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依法办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按时完成。县房改办、原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确保各项业务工作不断不乱。

  ㈢在机构调整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主题词:综合  机构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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