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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畜禽禁养区划分试行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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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26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畜禽禁养区划分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苍南县畜禽禁养区划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苍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试行方案

  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日显突出,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9号令)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农业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精神,制定本划分方案。

第一章  划分根据

  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禁养区包含以下几个区域: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章  划分方案

  根据以上几项原则,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共包括138个村居,具体划分如下:

  1、灵溪镇(32个村居):

  a、建成区范围:灵堡村、新建村、官堂村、宫后陈村、东仓村、山东村、上江村、水门村、上林村、上垟庄村、河尾村、家堡村、双灵村、双台村、双垟村、古磉村、下东垟村、垟贡村、大门村、横江村、横浦村、唐下村。

  b、水源保护区范围:晓峰村、岭前村、秦岙村、过港村、南水头村、下埠村、坝头村、韩桥居、上街居。

  c、文物保护区范围:百丈村

  2、桥墩镇(20个村居):

  a、建成区范围:小沿村、官南村、玉山居、西园居、松山居、桂兰居、镇西居、塘阳居。

  b、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玉苍山、玉龙湖

  c、水源保护区范围:三十六村、三十七村、金山头村、新村村、古树村、仙堂村、后隆村、官南村、新村村。

  d、文物保护区范围:碗窑村

  3、龙港镇(32个村居):

  a、建成区范围:金钗河村、朝西屋村、江口村、下埠村、池浦村、河底高村、方岩村、新渡村、流浦村、东排村、西排村、柳江村、咸园村、斗门村、新兰村、砖瓦村、洪宫村、下涝村、河北庙村、瓦窑头村、浦后村、三大屋村、黄家蓬村、黄中村、朝北处村、西桥村、东河村、下洋郑村、周家车村、张车村、双龙塑编工业区。

  b、水源保护区范围:塘东(李家洋村)

  4、金乡镇(8个村居):

  建成区范围:金星村、城中村、星光村、狮山村、五一村、倒桥村、余庄村、大桥头村。

  5、炎亭镇(6个村居):

  风景名胜区范围:东沙村(除流湾自然村外)、西沙村(除横溪自然村外)、倒桥坑自然村、外岙沙滩(崇家岙村)、振兴村(平原部分)、海口村(渡假村、扁礁开发区)。

  6、钱库镇(10个村居):

  建成区范围:金加垟村、横街村、三东村、东西街村、金处村、垟西村、兴华居民区、兴中居民区、东居、西居。

  7、宜山镇(11个村居):

  建成区范围:站前居、前洋居、东兴居、仁寿居、球山居、环球居、龙头居、兴龙居、甲底村、宜一村、宜二村。

  8、矾山(2个村居):

  建成区范围:南下村、古路下村。

  9、马站(3个村居):

  建成区范围:马站村、南街居民区、蒲中居民区。

  10、渔寮(3个村居):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渔寮村、雾城村、后槽村。

  11、藻溪镇(11个村居):

  a、建成区范围:兴州街、文兰街、横街、藻溪街、菜场街、信用街、康乐街、邮电街、九堡居民区、兴康居民区、建光居民区。

  b、水源保护区范围:藻溪溪的难下坝至蔗岙桥、九堡溪的上九堡源头至百丈井尾、吴家园水库库区。

  12、腾垟乡: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玉苍山风景区

第三章  污染防治目标及措施

  一、要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出发,深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建设“绿色浙江”战略高度,结合生态农业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鼓励畜禽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努力实现种养平衡。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积极引导采用“规模养殖,综合治理”模式,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力争到“十一五”中期,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基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逐步落实关停转迁计划,至2007年底前所有畜禽养殖场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各乡、镇政府部门要帮助做好关停转迁等善后工作。

  三、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四、对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采取以下措施:

  1、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及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2、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凡是从事规模化生产的畜禽养殖场(农村传统散养农户、无污水排放、畜禽粪便采用堆肥还田的除外),都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符合“四化”治理要求的,报经农业局、环保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畜禽饲养。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落实限期治理计划。要严格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要从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农民负担角度出发,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建立养殖小区,推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农村散养规模。

  4、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5、到2006年底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统一整治改造。符合规划要求的要进行“四化”处理,限期污水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搬迁或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养殖场要搬迁或拆除。

第四章  行政监管部门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和苍南县农业局为畜禽养殖业的行政监管部门。

  主题词:畜牧业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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