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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5〕26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畜禽禁养区划分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苍南县畜禽禁养区划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苍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试行方案
近年来,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日显突出,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9号令)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农业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精神,制定本划分方案。
第一章 划分根据
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禁养区包含以下几个区域: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章 划分方案
根据以上几项原则,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共包括138个村居,具体划分如下:
1、灵溪镇(32个村居):
a、建成区范围:灵堡村、新建村、官堂村、宫后陈村、东仓村、山东村、上江村、水门村、上林村、上垟庄村、河尾村、家堡村、双灵村、双台村、双垟村、古磉村、下东垟村、垟贡村、大门村、横江村、横浦村、唐下村。
b、水源保护区范围:晓峰村、岭前村、秦岙村、过港村、南水头村、下埠村、坝头村、韩桥居、上街居。
c、文物保护区范围:百丈村
2、桥墩镇(20个村居):
a、建成区范围:小沿村、官南村、玉山居、西园居、松山居、桂兰居、镇西居、塘阳居。
b、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玉苍山、玉龙湖
c、水源保护区范围:三十六村、三十七村、金山头村、新村村、古树村、仙堂村、后隆村、官南村、新村村。
d、文物保护区范围:碗窑村
3、龙港镇(32个村居):
a、建成区范围:金钗河村、朝西屋村、江口村、下埠村、池浦村、河底高村、方岩村、新渡村、流浦村、东排村、西排村、柳江村、咸园村、斗门村、新兰村、砖瓦村、洪宫村、下涝村、河北庙村、瓦窑头村、浦后村、三大屋村、黄家蓬村、黄中村、朝北处村、西桥村、东河村、下洋郑村、周家车村、张车村、双龙塑编工业区。
b、水源保护区范围:塘东(李家洋村)
4、金乡镇(8个村居):
建成区范围:金星村、城中村、星光村、狮山村、五一村、倒桥村、余庄村、大桥头村。
5、炎亭镇(6个村居):
风景名胜区范围:东沙村(除流湾自然村外)、西沙村(除横溪自然村外)、倒桥坑自然村、外岙沙滩(崇家岙村)、振兴村(平原部分)、海口村(渡假村、扁礁开发区)。
6、钱库镇(10个村居):
建成区范围:金加垟村、横街村、三东村、东西街村、金处村、垟西村、兴华居民区、兴中居民区、东居、西居。
7、宜山镇(11个村居):
建成区范围:站前居、前洋居、东兴居、仁寿居、球山居、环球居、龙头居、兴龙居、甲底村、宜一村、宜二村。
8、矾山(2个村居):
建成区范围:南下村、古路下村。
9、马站(3个村居):
建成区范围:马站村、南街居民区、蒲中居民区。
10、渔寮(3个村居):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渔寮村、雾城村、后槽村。
11、藻溪镇(11个村居):
a、建成区范围:兴州街、文兰街、横街、藻溪街、菜场街、信用街、康乐街、邮电街、九堡居民区、兴康居民区、建光居民区。
b、水源保护区范围:藻溪溪的难下坝至蔗岙桥、九堡溪的上九堡源头至百丈井尾、吴家园水库库区。
12、腾垟乡: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玉苍山风景区
第三章 污染防治目标及措施
一、要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出发,深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建设“绿色浙江”战略高度,结合生态农业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鼓励畜禽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努力实现种养平衡。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积极引导采用“规模养殖,综合治理”模式,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力争到“十一五”中期,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基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逐步落实关停转迁计划,至2007年底前所有畜禽养殖场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污染物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各乡、镇政府部门要帮助做好关停转迁等善后工作。
三、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四、对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采取以下措施:
1、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及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2、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凡是从事规模化生产的畜禽养殖场(农村传统散养农户、无污水排放、畜禽粪便采用堆肥还田的除外),都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符合“四化”治理要求的,报经农业局、环保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畜禽饲养。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落实限期治理计划。要严格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要从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农民负担角度出发,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建立养殖小区,推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农村散养规模。
4、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5、到2006年底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进行统一整治改造。符合规划要求的要进行“四化”处理,限期污水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搬迁或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养殖场要搬迁或拆除。
第四章 行政监管部门
苍南县环境保护局和苍南县农业局为畜禽养殖业的行政监管部门。
主题词:畜牧业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