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5〕12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6月10 日,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宾馆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1人死亡、3人重伤,当地公安消防部队从火场中营救出被困人员67人。火灾发生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就全力以赴查清火因、维护好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指示。
为认真吸取“6.10”广东汕头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县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市的部署,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宾馆、饭店;
2、舞厅、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3、“三合一”企业。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2、公众聚集场所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3、在设有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企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专项治理时间安排。各地、各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范围、重点以及措施要求认真部署和进行。三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组织部署阶段:6 月30前;
各地要召开本地相关部门或治理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对辖区整治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整治对象花名册。各乡镇、各部门、基层公安派出所整治对象花名册于6月30日前报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二)检查整改、综合治理阶段: 7月1日至7月30日;
各乡镇、有关部门在明确整治对象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照整治标准逐个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做好督促落实。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制定有效措施,落实单位责任,严格督促整改,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整改期限满后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要依法查处,该关闭的关闭,该停业的停业。同时做好隐患整改的媒体跟踪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督查验收阶段: 8月1日至8月30日。
着重解决和处理治理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不整改、执法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整治结束后,县政府将对各乡镇、部门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整治任务重的单位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但不得超过15天,延长整改期限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县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专门成立了苍南县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陈浩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农军、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玉明任副组长,县消防大队、县工商局、县文化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旅游局、县安监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副大队长邱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相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地、本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巩固已有成果,深入开展治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辖区内的宾馆、饭店、歌舞厅、录象厅、网吧、电子游戏厅、小旅馆逐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家庭作坊、“三合一”企业的检查和整治结合5月23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开展。其中对舞厅、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治理工作,主要由文化局负责实施;宾馆、饭店和中小旅馆由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家庭作坊和“三合一”企业由乡镇负责实施;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属于治理范围的检查工作,并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各部门要积极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分工担负起消防监督检查的责任。同时要根据专项治理的重点和要求,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宣传。县广播电视台、《今日苍南》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特殊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
(四)严格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要求,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及制度,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促使各单位确立起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的意识,强化自身管理,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开展消防知识问答,消防培训等活动,以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在执法检查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附件: 苍南县中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消防 整治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
苍南县中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各小型旅馆的法人代表为该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得低于二级(钢筋混泥土结构)。
三、小型旅馆的每个楼层必须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三层及三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200m2且每层人员少于10人的可设一张楼梯),安全出口的宽度应不小于1.1米,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不得上锁,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四、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其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其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五、场所内应设置相应的灯光式疏散指示标志、发光型辅助疏散标志,并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其供电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六、每个客房应当至少配置一具2Kg的ABC干粉灭火器。
七、单位消防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必须经消防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八、场所内的吊顶、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必须穿阻燃管保护。
说明:本小型旅馆是指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宾馆、饭店和小旅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