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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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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6〕5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居住出租房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居住出租房大量涌现,但多数出租房都达不到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致使火灾事故频繁发生。为认真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全县居住出租房(以下简称“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全力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6]50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建设“平安苍南”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整治各类火灾隐患,有效改变我县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多、管理乱的现状,维护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用于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含农村出租房)。

三、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从2006年4月1日至11月30日。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县政府为考核责任单位,乡镇政府为具体工作单位,县职能部门积极投入,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自查自纠和依法治理、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按普查登记、动员部署、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普查登记阶段(4月1日至5月10日)。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部署下,由各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出租房开展普查登记,逐户摸清房屋出租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房名册和台帐,并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在全面普查登记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制订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方案和相关政策,召开全体出租房业主参加的整治动员大会,讲清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这次整治工作要求,并同出租人签订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书。

第三阶段:整治整改阶段(5月21日至9月20日)。按照出租房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整改,出租房外的消防公共安全隐患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整改的分工,在辖区内集中时间,全面开展整改。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县政府将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整治整改。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9月21日至11月30日)。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者,予以发放悬挂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改合格牌。凡辖区内出租房整改合格率达到80%以上,且无严重消防隐患、已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可向县政府提出要求验收的报告,由县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提请市政府检查验收。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重新整改。达到要求尚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予以办理登记备案。

各地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县房产管理局对新申报用于居住的出租房要从严把关,达不到《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登记,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县长章方璋为组长,公安、安监、工商、规建、房管、电业、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整治工作的开展。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和联系工作。各乡镇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六、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整治工作的全面发动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对本辖区内由乡镇政府解决有困难的重点区域,要派出工作组,给予帮助和指导,对每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对各乡镇政府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乡镇政府:制订整治工作方案,负责辖区范围内普查登记、动员发动、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并督促各出租房业主搞好整改和出租房申报登记、备案。

房管局:负责对居住出租房的登记管理,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必须将消防安全纳入登记的前置条件,并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局:负责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防大队和基层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局:负责对居住出租房内从事生产、经营、加工场所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局:负责对违章搭建出租房的监督管理。

安监局:负责对居住出租房的综合监督管理,各乡镇安监所(员)具体负责实施。

人口和计生局:在对出租房实施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时,应将消防安全一并纳入检查内容。

供电局:负责对出租房用电安全的管理;当接到有关部门关于出租房不符合《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函告时,不得向该出租房供电。

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台:负责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活动的宣传,为整治活动创造舆论氛围。

各职能部门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还应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出租房的检查、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确定联系点,加强联系指导。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县面上整治工作情况,定期编发简报,通报各地整治工作进度,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各乡镇要抓住重点,实行领导联系制度,联系名单报县领导小组统一公布。要强化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出租人的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火灾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房,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用于出租。对隐患严重又没有整改可能性,而且出租房相对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将其纳入总体规划和拆迁范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实施,尽早消除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和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立即转入正常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各地的整治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日前报县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消防大队,传真:

64769345)。

附件:1、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普查登记表

  2、苍南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3、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8日印发


  附件1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普查登记表

户(房)主

姓     名

地    址

出租时间

联系电话

层    数

建筑面积

承租人

户主(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普查

发现

存在

问题

整改

要求

            

  业主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苍南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根据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居住出租房(指单间独户的通天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三层以下(含三层)出租房整治标准

  1、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指一楼无障碍物),疏散楼梯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3、对木楼板、木楼梯、木隔断的出租房必须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室内电气线路采取明线敷设的,必须采用PVC阻燃套管或金属管套装保护。

  5、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6、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已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不配)。

  7、木楼板、木楼梯、木隔断出租房内严禁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钢筋混泥土结构出租房如在首层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的,一楼与楼上必须彻底分隔封堵(钢筋水泥),同时,其仓库和生产车间还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严格控制出租房的居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

  9、出租房业主要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备案,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五层以下(含五层)出租房整治标准

  1、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指一楼无障碍物),疏散楼梯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3、3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4、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5、对木楼板、木楼板、木隔断的出租房必须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室内电气线路采取明线敷设的,必须采用PVC阻燃套管或金属管套装保护,同时还必须安装自动断电开关。

  7、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8、木楼板、木楼梯、木隔断出租房内严禁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钢筋混泥土结构出租房如在首层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的,一楼与楼上必须彻底分隔封堵(钢筋水泥),同时,其仓库和生产车间还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严格控制出租房的居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

  10、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

  11、出租房业主要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备案,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七层以下(含七层)出租房整治标准

  1、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指一楼无障碍物),疏散楼梯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3、三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4、对木楼板、木楼梯、木隔断的出租房必须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室内电气线路采取明线敷设的,必须采用PVC阻燃套管或金属管套装保护,同时还必须安装自动断电开关。

  6、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7、木楼板、木楼梯、木隔断出租房内严禁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钢筋混泥土结构出租房如在首层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的,一楼与楼上必须彻底分隔封堵(钢筋水泥)。

  8、出租房内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三层(含三层)以上是木楼梯、木楼板的出租房必须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10、严格控制出租房的居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

  11、如五层(含五层)以上是木楼梯、木楼板的房间,不得承租于他人居住,如是钢筋混泥土结构的必须有通往其顶层的逃生平台。

  12、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

  13、出租房业主要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备案,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套间出租房的整治标准按照《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执行。

  附件3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出租房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张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张:

  (一)建筑物为三层以下(含三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含10人)的;

  (二)建筑物为四或者五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建筑物内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能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二、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疏散楼梯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四、三层以上(含三层)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五、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六、室内电气线路铺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七、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八、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

  九、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十、在出租房内严禁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

  十一、严格控制出租房的居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

  十二、出租房业主要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备案,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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