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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6〕225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苍南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苍南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条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将有关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并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另行制定。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当地政府与生态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并按事权等级,由分别由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确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确权,并明确事权等级。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逐级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乡(镇)人民政府与有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村或各有关国有林场应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专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海岸、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志牌,立牌公示。
第十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目标和要求,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建立由专人负责的生态公益林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采用封、造、补、抚、管相结合的方式,以天然更新为主,以人工更新为辅,把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需采挖林木、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禁止商业性采伐。
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建设需要征占用的,或因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实行“占一补一”,即征占用多少就要补划相同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并重新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要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并在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实行森林病虫害目标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县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把生态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个林区治安防范网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应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需利用生态公益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由经营管护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与生态公益林投资经营者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后,才可进行。对保护性利用生态公益林涉及的用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保护性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审批。
第十八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监测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发展趋势;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化处理,及时掌握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及其动态变化。
第十九条 鼓励全社会以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认种、认养协议。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林业或财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生态公益林年度质量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生态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对火烧迹地、病虫害危害迹地、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
(五)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照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林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林业局,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