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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苍南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全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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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6〕12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

全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全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苍南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全面科技合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浙江大学的全面科技合作,吸引更多浙大专家为苍南经济建设服务,促进苍南的科技进步,特设立苍南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全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不再设立浙江大学博士后苍南科技开发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苍南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开展全面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以下简称“合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实施,原浙江大学博士后苍南科技开发资金及其项目并入本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根据合作项目的需要,县科技三项费用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必要时县财政予以另行追加,专项资金保持每年有一定的递增幅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专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转化项目,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运用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等先进技术实现管理机制的合作创新项目,专业科技人才培养(培训)、引进项目,双方合作活动经费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的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一般项目3-15万元,重点项目16-30万元,重大项目31-100万元。

  项目的管理实行专家评估、媒体公示、合作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批、合作工作组监督实施制度,一般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分两期下达。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1、上报、受理申请材料;

  2、形式审查;

  3、专家评估;

  4、媒体公示;

  5、审批。

  第七条 上报、受理申请材料。浙大专家与苍南境内的有关单位达成科技合作协议后,可以共同联合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由相关合作工作组(共设工业科技合作、农业科技合作、社会科技合作和人才引进培养四个工作组)负责受理,实行常年申报受理、分批审批制度。

  申请材料须有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双方合作协议和合作工作组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报送的材料要有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一式五份。

  第八条 形式审查。由合作工作组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及当地产业发展政策的;

  2、未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申请材料的;

  3、不属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九条 专家评估。由合作工作组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可行性评估。

  第十条 媒体公示。由合作办公室对通过专家评估的项目,在有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告一个星期,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审批。对经媒体公示群众无异议的项目,由合作办公室进行集体研究审批。对经媒体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合作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后,再报合作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项目申请获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合作工作组办理签定项目管理合同等有关手续,并按照苍南县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合同进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于项目实施中期向合作工作组书面报告一次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度工作情况。对无故不报告的,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或未按项目管理合同执行的,合作办公室有权暂停拨款。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要认真撰写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申请合作工作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在工作中涉及合作办公室科技成果权属利益时,须报经合作办公室同意。

  第十六条 项目主要开发人员因故未能继续开发项目时,应及时报告合作工作组,并妥善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尽量减少工作延误。由于主要开发人员更换等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项目长期延误或中断开发的,合作办公室将停止拨款;对弄虚作假套取项目经费的,将追回所拨经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下拨额度根据项目下达计划一次核定、分期拨款。首次拨款一般在项目开始实施时由县财政直接从县科三专户中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的拨款随项目进展情况分期进行,但需留有总经费的30%以上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清。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工作,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照苍南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苍南县境内的单位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进行科技合作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行政  文秘工作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7日印发

苍南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全面科技合作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工作单位

(院所)

职称/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传 真

E-mail

邮 编

苍南合作单位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传 真

E-mail

邮 编

项目主要

开发人员

姓 名

学 历

职称/职务

工 作 单 位

项目简介

实施计划

成果权属

申请资金

项目总投资及研究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

意见(盖章)

苍南合作单位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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