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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6〕14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渔船
“定人联船”安全督导服务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县、镇(乡)、村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督促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渔船“定人联船”安全督导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1、按照渔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渔业乡镇政府和渔村要分片区确定专人负责,督导联系各渔业船舶(含渔业辅助船),加强与所督导的渔船沟通联系,督促指导渔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村与渔船、渔船船长与船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渔船船长的责任意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督促船员严格遵守渔船安全操作规范。
3、了解掌握船舶、船员有关情况,督促渔船及时检验,按期签证,按规定有效配置安全设备,提高渔船安全性能,做到“三证齐全”;督促船员参加培训考试,提高素质,做到持证上岗。
4、督促指导渔船加强值班了望,做好安全防范;督促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岸船联络畅通”等措施落实到位;遇到预报有大风浪时,督促渔船及时进港避风。
5、引导渔船船东积极参加渔业互相保险,提高防灾能力,为渔业生产提供安全保障。
6、帮助渔船联系解决管理过程中有关问题,提供服务和帮助。
二、工作要求
1、各渔业乡镇要成立渔船安全生产监管联系小组,根据渔船分布情况确定管理对象;
2、建立督导服务台帐制度,联系人要详细记录督导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3、建立督导服务沟通联络制度,联系人要经常性与督导服务对象(渔船船东、船长及家属)沟通联络;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联系人要每季度下船检查不少于1次;
5、建立督导整改制度,联系人对安全督导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船东、船长进行整改,帮助做好整改有关服务工作,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县海洋与渔业局。
三、奖惩措施
为了抓好这项制度的落实,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奖惩措施。
1、对督导服务工作不到位或督导失察的单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2、对督导服务工作到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鼓励。
3、对被督导服务渔船发生沉船死人重特大恶性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酌情处理:
(1)凡督导服务工作到位,被督导服务渔船三证齐全有效,渔船各项安全制度健全,措施完善,操作规范,渔船符合适航要求而发生事故的,不追究督导服务联系人的责任。
(2)凡按要求做好各项督导服务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督导情况,但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理不力而酿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不追究督导服务联系人的责任。
(3)凡督导服务工作不到位,以致被督导服务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较长时间没有及时整改排除而酿成事故的,督导服务联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视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督导服务工作,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督查小组,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开展“定人联船”督导服务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沿海各乡镇负责组织开展“定人联船”督导服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度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督导服务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业 渔业 安全 通知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