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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县在建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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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7〕18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县在建工程

实行工程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政策调整,现对苍政办〔2007〕15号文件《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规划建设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县在建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原苍政办〔2007〕15号文件随文废止。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苍南县规划建设局   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全县在建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及民工

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工程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及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2006年7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关于清理全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苍南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在建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县境内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发包双方均应实行工程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将工程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列入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内容中。双方应按此约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办好工程担保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并作为施工合同备案的附件。

  二、工程履约保证金按施工项目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10%计算,承发包双方应在共同指定的帐户缴存。当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及人员到位等违约时,承包方以此缴存金额承担偿付责任;当工程款按进度支付不及时或其他工程施工合同违约时,发包方以此缴存金额承担偿付责任。

  为切实有效保障建筑业企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而不被长期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施工项目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2%执行(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建筑业企业在中标后,由县招投标中心将该建筑业企业原投标预存的工程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入县政府指定的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银行专用帐户,或企业自行用现金、支票存入上述指定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民工工资拖欠垫付。

  三、工程履约保证金支付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违约责任进行相应赔偿。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须经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该工程施工企业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或限期整改指令书,而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或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担保额度范围内,代为履行垫付民工工资义务。

  四、在优先动用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劳动保障部门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在获知动用履约保证金后,应按整改意见的要求及时重新缴纳同等担保金额。如因业主拖欠工程款或分包单位责任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分包企业负责向原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补足。凡不按要求和规定预交、补足保证金的工程,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暂停其后续工程建设;对原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将不允许再继续进行施工活动或其它分包活动。

  五、预交工程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经双方确认无异,建筑业企业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方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同时建筑企业持民工工资卡、发放花名册等支付证明及收回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经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无拖欠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或无举报、投诉情况后,并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方可取回其预交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六、县招投标部门应按本通知精神,将工程担保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落实到招标文件、合同示范文本中,并在招标备案和合同备案时严格把关。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的督促管理,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确保此项制度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二OO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  制度  担保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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