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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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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7〕186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苍南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85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苍南”的总体部署,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快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内容

  对全县范围内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进行重点检查,一旦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将抽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精干力量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落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一旦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根据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部署各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制订相应的专项行动子方案。

  (二)集中检查阶段(8月15日至8月25日)。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排查和举报专查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开展检查。县政府将适时对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8月25日至8月27日)。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27日前,完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并将总结验收报告报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汇总统一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确保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政府章月影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吴克修、县劳动保障局黄贤藏为副组长,县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苍南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陈启贤任办公室主任,金加强任办公室副主任(电话:64786262,传真:64784292)。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1、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2、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

  4、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5、安全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6、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7、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特别是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

  9、 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用工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重视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将进展情况,以文字材料报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应填写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案件处理情况表。

  附件:1、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

  况表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非法用工△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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