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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苍政发〔2007〕20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苍南县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苍南县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养殖用海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温州市政府令第9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用于渔业养殖生产,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用海的监督管理。涉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养殖用海项目按下列审批权限审核报批:

  (一)面积2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面积200公顷以上、5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受理,经县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面积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受理,经县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人民政府审查,再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面积700公顷以上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受理,经县人民政府初审后,相继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人民政府审查,再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海域使用权申请书》及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在《海域使用权申请书》主管部门一栏中,应当签署毗邻该海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二)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三)可能影响周围其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初步协调意见;有关补偿的承诺文件及补偿协议。

  (四)有关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五)海籍调查表。本宗海和相邻宗海指界人应当签字、盖章。

  除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鱼礁、网箱养殖基地、自然保护区内养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其他养殖用海不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六条 对养殖用海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经材料审核、实地勘查后,在呈报之前应当在毗邻该海域及相关的乡镇、村进行公示。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暂不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按规定申请年度审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符合《苍南县海洋功能区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之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发包海域用于养殖生产,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海域承包经营合同文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双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海洋与渔业局各执一份。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督发包方的海域发包行为和承包方的用海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出台之后,县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之前核发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和旧版海域使用证(以下统一简称旧证),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是养殖、且至今仍用于养殖生产的浅海滩涂,其中不存在权属纠纷的,由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将旧证换成养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存在权属争议或四至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的,在处理好其使用权归属和明确四至范围的前提下,依法核发养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养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最长期限为15年,期满后需要续期的,应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二)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虽不是养殖,但近期还不能按主导功能开发的浅海滩涂,可暂时用于养殖,由县政府将旧证换成短期的养殖用途海域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原则上与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开发时间相衔接。

  (三)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不是养殖,已经或即将按海洋功能区划开发利用的,旧证由县政府收回,由此给原使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办法出台前,县政府已经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海域使用权相关利益关系的,执行原有的处理决定。

  (四)原浅海滩涂围填成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经依法批准后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以上原则妥善处理后,原证由县政府予以废止。

第四章 海域使用金

  第十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发展渔业养殖生产,应当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及减免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和《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就地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者在使用海域期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确有困难需要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的,应由海域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及所属的海监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非法侵占航道、锚地、港区用于养殖生产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及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及所属的海监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六条 在批准的海域使用期限内,分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从第二年度起海域使用金的缴纳期限为当年11月30日止。凡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应缴纳年度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主题词:文秘工作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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