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办〔2007〕21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共苍南县委常委会议纪要》(〔2006〕 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从2007年开始我县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全县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都属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范围。
1、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收缴工会经费;
2、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收缴工会筹备金。
二、收缴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县以上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或者设立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财务列支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精神,工会经费(筹备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征收时间
工会经费实行按年征收,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交纳手续。
五、代征经费
按照有关规定,地税部门征收经费按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总额的5%计拨。
六、处罚办法
根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34条、第43条规定,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滞纳金;拒不拨缴或长期拖欠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依照《工会法》规定,由工会组织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2007年度开始执行,县总工会和县地税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意见。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党派团体 工会 经费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